澎湖縣外垵國小學生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辦法
澎湖縣外垵國小學生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辦法
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校務會議通過
一、依據:
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。
二、目的:為讓家長於上學放學期間確實掌握學生行蹤之便,及避免學生濫用行動載具(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。),造成家長與學校之困擾,特訂定本辦法。
三、申請對象:本校各年級學生。
四、申請方式:
- 每學期開學第一週內向教導處提出申請(申請表如附表)。
- 申請者須經監護人同意切結並確實瞭解手機使用規定,並願意遵守本校使用規定。
- 申請表經家長同意會簽相關單位並陳校長核示後,始准予攜帶手機,並於規定時間內使用。
- 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,不得為交友、聊天、拍照、攝影及聽音樂使用,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,若於上課時發出聲響或振動,第一次沒收時放學後歸還,並紀錄之,一個學期違規使用累積達三次即終止在校使用手機之權利。
- 使用時應注意禮儀,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。
- 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,應予必要管理。
- 使用時間應適宜,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,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。
- 手機由個人自行保管;遺失、損壞學校恕不負任何賠償責任。
- 學生應體認賺錢不易,使用手機應長話短說,以減少通話費用。
六、若學生利用手機滋事,造成同學、老師及學校之困擾,依情節輕重處以愛校服務或生活教育訓練。
七、違反手機使用規定者,依校規議處,終止該學期在校使用手機之權利,並取消下一學期之申請資格。
八、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實施;修正時亦同。